工程款延期利息能否与违约金一起主张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21 11:22)    点击:555

工程款延期利息能否与违约金一起主张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天山公司与天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天成公司为天山公司建设仓库,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3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清,逾期付款,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并每日承担违约金200元。之后,工程交付使用,但天山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天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天山公司未按约定付款行为相当于占用天成公司的资金,不仅造成天成公司工程款利息损失,也会使天成公司丧失利用该工程款进行其他工程投资获利的机会,从而带来间接利益损失,因此,双方约定的延期利息与违约金可以一并主张,并判令天山公司在支付工程价款300万元的同时,支付利息与违约金。

 

律师评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对利息已有明确约定,故法院可以按约定判决。

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对违约金也有明确约定,且没有法律规定违约金与延期利息不能同时适用,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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