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条款对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21 11:45)    点击:560

仲裁协议条款对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长安公司与安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国公司为长安公司扩建工程,工程款100万元,同时约定如发生合同争议,须向某仲裁委进行仲裁。施工期间,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对部分工程款进行调整,之后,关于工程款,双方发生争执,国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长安公司则认为应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因合同中已有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补充协议虽没有具体约定,但因该补充协议是本案建设工程合同的一部分,且安国公司是以工程全部内容进行主张,故根据约定优先原则,判令驳回安国公司的起诉。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未具体约定,但因该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故合同仲裁条款应当对补充协议具有溯及力,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当然,安国公司在法院判决之后完全可以通过仲裁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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