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23 11:22)    点击:429

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长河公司与成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长河公司为成阳公司承建二层厂房,合同价款300万元。施工期间,成阳公司在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改成建三层厂房。长河公司提出异议,但遭成阳公司拒绝。长河公司为防止日后出现争议,为此作了签证并由成阳公司进行认证。工程竣工验收时,出现三楼墙壁开裂现象,成阳公司为此拒绝结算。长河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100万元,并承担工程变更价款80万元。

 

法院审理:

成阳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并指令长河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应当由成阳公司承担,法院根据长河公司申请,鉴定出工程量增加为60万元,故判决成阳公司一共向长河公司支付款项16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本案中,原设计为二层厂房,成阳公司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为三层,并指令长河公司进行施工作业,其对工程质量的产生存在过错,由此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因变更设计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均应由成阳公司承担,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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