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月报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26 14:45) 点击:579 |
工程量月报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角力公司与理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角力公司承建理论公司厂房一栋,合同价款暂定300万元。施工期间理论公司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增加了工程量,但双方未办理工程签证。之后,工程竣工验收,角力公司向理论公司提交竣工工程结算报告及资料,报价360万元,理论公司不认可,角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角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工程量月报,其不具有工程签证的性质,不能产生结算效力,故对角力公司要求按工程量月报累加作为计算工程量及工程价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其要求鉴定申请,予以支持,经鉴定工程总造价为320万元,遂判令理论公司支付320万元工程款。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这里的其他证据主要指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会议纪要、施工方案、会议记录、往来信函等证据。工程量月报通常只是确定工程进度情况,不具有工程签证的性质,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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