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工程所约定造价的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26 15:08)    点击:516

中标工程所约定造价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向阳医院将门诊大楼对外招标,并按规定编制了招标文件,确定标底价480万元。文运公司投标时,为了确保中标,以较低价投标,并最终与向阳医院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44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结算时,文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价款明显低于国家定额,要求调整,向阳医院不同意,文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所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虽低于国家定额计算的价款,但定额价款也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本案合同价款与定额价款相差不大,故认定合同有效,由于本案是固定价合同,遂判令向阳医院按合同约定价支付文运公司440万元工程款。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中,依据国家定额计算的价款也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本案合同价款与定额价款相差幅度不大,尚未构成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按约定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庆勇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庆勇律师,马庆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庆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庆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庆勇律师主页,您是第21826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