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工程所约定造价的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9-26 15:08) 点击:516 |
中标工程所约定造价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向阳医院将门诊大楼对外招标,并按规定编制了招标文件,确定标底价480万元。文运公司投标时,为了确保中标,以较低价投标,并最终与向阳医院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44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结算时,文运公司认为合同约定价款明显低于国家定额,要求调整,向阳医院不同意,文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所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虽低于国家定额计算的价款,但定额价款也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本案合同价款与定额价款相差不大,故认定合同有效,由于本案是固定价合同,遂判令向阳医院按合同约定价支付文运公司440万元工程款。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本案中,依据国家定额计算的价款也有一定的利润空间,本案合同价款与定额价款相差幅度不大,尚未构成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情形,故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并按约定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