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变更工程致工程量减少应赔偿承包方损失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1 16:12)    点击:668

发包方变更工程致工程量减少应赔偿承包方损失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利原公司与成山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成山公司为发包方利原公司承包工程,同时约定工程价款400万元。施工期间,利原公司因资金不足,便将部分工程变更,致使工程量减少,成山公司提出异议,但仍按利原公司的要求完成工程量。工程结算时,成山公司要求赔偿因工程量减少造成的损失,利原公司予以拒绝,成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因利原公司进行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减少,利原公司理应赔偿。后经成山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成山公司因工程变更致使利润减少15万元。最终法院判令利原公司除支付剩余工程款外,同时向成山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利原公司进行工程变更属于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因变更致使建筑面积减少,从而使成山公司利润减少,故利原公司应该赔偿。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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