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扩大的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4 15:27) 点击:539 |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扩大的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飞翔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飞翔公司为黄河公司承建一处厂房,合同签订后,飞翔公司按约定开工。施工期间,黄河公司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飞翔公司停工,15天之后,黄河公司见资金问题无法解决,便于
法院审理: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遂判令黄河公司赔偿飞翔公司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黄河公司见资金问题无法解决,便及时告知飞翔公司要求可解除合同,无须等待复工,并愿意承担至此的相应责任。故其已履行相应通知义务,飞翔公司自己却继续等待,这样造成的损失当然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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