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扩大的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4 15:27)    点击:539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中损失扩大的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飞翔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飞翔公司为黄河公司承建一处厂房,合同签订后,飞翔公司按约定开工。施工期间,黄河公司因资金问题无法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飞翔公司停工,15天之后,黄河公司见资金问题无法解决,便于2013615,向飞翔公司发函,要求可解除合同,无须等待复工,并愿意赔偿损失。飞翔公司接到通知后,觉得解除合同难免可惜,故仍停工等待。直至2013715,见黄河公司解决资金问题无望,这才要求解除合同,双方为损失扩大责任认定产生争议,飞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遂判令黄河公司赔偿飞翔公司201361615期间的损失12万元,对其余期间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黄河公司见资金问题无法解决,便及时告知飞翔公司要求可解除合同,无须等待复工,并愿意承担至此的相应责任。故其已履行相应通知义务,飞翔公司自己却继续等待,这样造成的损失当然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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