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中合作开发各方的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14 16:05) 点击:445 |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中合作开发各方的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件简介: 望江公司与力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望江公司承建健身大楼一幢,之后,力阳公司拖欠望江公司工程款200万元,望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江公司辩称:该工程系其与张瑞合作开发项目,故申请法院追加张瑞为共同被告。张瑞向法院举证合作协议,协议表明,望江公司负责工程项目审批、土地申请、工程施工,张瑞不参与其中,也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只负责提供资金100万元,无论力阳公司亏损与否,其有权每年按固定投资的15%收取利息,并于投资6年期满时一次收取100万元投资款。
法院审理: 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张瑞提供资金,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故法院判令力阳公司独自向望江公司支付工程款20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本案中,张瑞既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其实质是以投资为名,行借款放利之实。因此,张瑞与力阳公司之间的合作开发协议应认定为借款合同,这样,力阳公司须独立承担相应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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