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工程款已结算完成后的责任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5 17:04)    点击:468

如何确认工程款已结算完成后的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力峰公司与元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力峰公司承建元申公司厂房,工程价款暂定为2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201212月,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元申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210万元,力峰公司向元申公司出具“结算完成,工程款再无纠葛”的证明。之后,力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元申公司支付因变更设计而增加的20万元工程款。

 

法院审理:

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了结算和支付,力峰公司也向元申公司出具已结清完成的证明,并注明“工程款再无纠葛”,现力峰公司又向元申公司主张因变更设计而增加的20万元工程款,显然相互矛盾,故驳回力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力峰公司向元申公司出具“结算完成,工程款再无纠葛”的证明,却又主张因变更设计而增加的20万元工程款,须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其无法举证其所主张的20万元工程款是否已包含在给付的工程款中,故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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