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单方委托审价结论的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18 15:24) 点击:451 |
如何认定单方委托审价结论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龙宇公司与森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龙宇公司将其一处办公楼包工包料发包给森安公司施工,工程价款暂定6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森安公司提交了竣工清算报告,报价750万,扣除已支付400万,要求龙宇公司再支付350万。龙宇公司认为要价太高,并单方委托某造价咨询事务所进行审价,结论为650万,遂要求按650万进行结算,森安公司见双方对价款分歧很大,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委托相关单位做造价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 《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龙宇公司应该支付工程款,由于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森安公司请求造价司法鉴定应予准许。经鉴定,工程价款为710万,故龙宇公司应按此结论进行结算。龙宇公司单方面委托审价,森安公司不认可,故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法院遂判令龙宇公司再向森安公司支付工程尾款310万。
律师评析: 当事人一方单方委托所作出的审价报告缺乏双方当事人共信的基础,且审价过程中通常都是根据单方提供资料进行核算,缺乏对方当事人的质证过程,故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因此,本案中,法院没有采信龙宇公司单方委托的审价结论,并依据司法鉴定结论,予以判决,该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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