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鉴定机构采用未经质证证据材料的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3-26 11:21) 点击:551 |
如何认定鉴定机构采用未经质证证据材料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汇力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建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建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委托鉴定期间,建业公司向鉴定机构补充提交了未经质证的工程签证单,鉴定机构据此作出鉴定结论。汇力公司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法院审理: 所有材料都应当经过法院及双方当事人质证、认证后,方可送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依据。本案中,鉴定机构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违反了鉴定规则及正常秩序,该结论不能作为定案最终依据。法院遂作出重新鉴定的判决。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鉴定机构在建业公司提交的工程签证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的情况下便作为鉴材使用,违反了鉴定规则,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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