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超范围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3-26 16:03)    点击:483

如何认定超范围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望阳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池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00万。施工期间,望阳公司进行部分工程变更,从而引起工程量增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造价产生争议。池园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望阳公司按约定支付200万元工程款,同时申请对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并委托某鉴定机构对变更部分工程量进行鉴定。之后,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工程量变更部分为20万元,工程总价212万元。

 

法院审理: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委托和当事人申请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进行鉴定。本案中,池园公司只申请对变更部分的工程量进行鉴定,但鉴定部门却超范围鉴定,对工程总价进行鉴定,明显违反其职责范围。故对工程总价部分不认可,遂判令望阳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00万元及工程变更部门的工程款20万元。

 

律师评析:

一、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时,应当严格按当事人申请事项和鉴定范围进行委托;

二、鉴定机构超出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范围作出鉴定结论,属于违反职责的行为,该行为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中,池园公司仅申请对工程量变更部分申请鉴定,而鉴定机构却超范围对工程总价进行不必要的鉴定,容易造成纠纷,故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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