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4-02 15:20) 点击:611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于杰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间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间流公司为于杰公司建厂房一幢,工程价款为固定价500万元。
法院审理: 间流公司承建于杰公司厂房,工程于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可见,优先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段或延长、即必须在法律规定6个月期限内行使。本案中,间流公司申请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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