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4-02 15:20)    点击:611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于杰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间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间流公司为于杰公司建厂房一幢,工程价款为固定价500万元。201141工程竣工,于杰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及施工期间停工损失10万元。2011113,于杰公司因与第三方债务案件被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了该幢厂房,间流公司知悉后,向该法院申请确认其对于杰公司厂房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间流公司承建于杰公司厂房,工程于201141竣工,其申请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超过行使优先权6个月的行使期限,且停工损失10万元亦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容。法院遂裁定驳回间流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申请。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可见,优先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段或延长、即必须在法律规定6个月期限内行使。本案中,间流公司申请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已经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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