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的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4-02 15:52) 点击:687 |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都建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向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力公司承建都建公司货物仓库,工程固定价300万元。
法院审理: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一并随之转移。本案中,银行基于债权转让而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其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故确认银行对都建公司货物仓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附随于工程价款权利人的一种法定优先权,如工程价款权利人发生变更,那么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也随之变更,由变更后的承包人享有,即合同债权合法转让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然随工程价款一并转移。本案中,银行受让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应确认其优先受偿权,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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