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的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4-02 15:52)    点击:687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转让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都建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向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力公司承建都建公司货物仓库,工程固定价300万元。2011430工程竣工,但都建公司一直拖欠向力公司工程款。同年530,向力公司因银行贷款到期,便与都建公司、银行三方签订转让协议,向力公司将对都建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银行。2011628,都建公司因其他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拟将都建公司货物仓库进行拍卖清债。银行闻讯后,于同年71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对都建公司货物仓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一并随之转移。本案中,银行基于债权转让而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其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故确认银行对都建公司货物仓库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附随于工程价款权利人的一种法定优先权,如工程价款权利人发生变更,那么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也随之变更,由变更后的承包人享有,即合同债权合法转让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然随工程价款一并转移。本案中,银行受让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故应确认其优先受偿权,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庆勇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庆勇律师,马庆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庆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庆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庆勇律师主页,您是第218867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