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并非确认工程量的唯一依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31 11:27) 点击:519 |
工程签证并非确认工程量的唯一依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月桂公司与力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力帆公司承包月桂公司办公大楼,合同总价5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双方对涉及40万元的部分变更工程量有异议,月桂公司认为力帆公司没有工程签证单,且是隐蔽工程,故其不认可。力帆公司认为自己有施工日志,且有监理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及月桂公司出具的工程联系单,该些证据证明40万元工程量已实际发生,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合同总价500万元,双方无异议,关于40万元变更的工程量,力帆公司能够证明月桂公司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实际发生。可力帆公司提供的监理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及相应工程联系单已经证实该工程量实际发生,故判令月桂公司向力帆公司支付工程款54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力帆公司对变更部分的工程量,虽没有工程签证,但其提供了监理签字的隐蔽工程记录及相应工程联系单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不难看出,工程签证并非确认工程量的唯一依据,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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