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返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31 12:10) 点击:434 |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返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朝阳公司与建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业公司承包建设朝阳公司办公楼工程,合同总价700万元。施工期间,朝阳公司发现建业公司使用的水泥标号与设计要求不符,遂要求建业公司返工重建。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建业公司报价780万元,将返工工程量涉及的80万元也计算在工程造价内,朝阳公司拒绝支付,建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建业公司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标准的建筑材料,朝阳公司有权要求其返工重建,由此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朝阳公司有权不予计量。法院遂判令朝阳公司支付工程款700万元,并驳回建业公司要求支付返工工程量涉及80万元的诉请。
律师评析: 一、《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建业公司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标准的水泥材料,故朝阳公司有权要求其返工重建。 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故本案中,涉及到80万元的返工工程量责任应由建业公司自行承担,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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