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因招标文件所确定工程量漏算的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6-11 10:12) 点击:403 |
如何认定因招标文件所确定工程量漏算的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上篮医院通过招投标与力元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力元公司包工包料承建其门诊楼,合同价款600万元。施工期间,力元公司发现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在楼梯、走廊等部位存在漏算问题,遂要求上篮医院核实并追加工程款,上篮医院表示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处理。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后,上篮医院以力元公司未在投标报价前及时提出质疑为由,不认可漏算部分工程量,力元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供经过鉴定的相应施工证据,要求支付工程尾款150万元及漏算部分工程量价款80万元。
法院审理: 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由上篮医院提供,力元公司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有向上篮医院提出核实的义务,否则应视为准确,但因漏算工程量误差引起实际施工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确定的工程量增减幅度较大,且双方合同中也未约定工程价款不可调整,也未约定逾期提出无效的约定,应允许力元公司追加工程款,遂判令上篮医院向力元公司支付尾款150万元及漏算部分工程量工程款65万元。
律师评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对漏算部分工程量,力元公司虽没有签证,但其提供了经过鉴定的相应施工证据,也表明该工程量已实际发生。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如果实测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的,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价款,本案中,漏算的工程量价款达80万元,如对此量差不进行调整显失公平,故原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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