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设计变更后造成承包方利润损失也要赔偿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6-30 15:06) 点击:367 |
发包方设计变更后造成承包方利润损失也要赔偿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阳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建林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建林公司承建张阳公司的办公楼一幢,约定工程价款480万元,竣工交付后结清。施工期间,张阳公司对设计进行变更,减少了许多工程量。工程竣工结算时,建林公司要求张阳公司赔偿因设计变更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张阳公司予以拒绝,建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因发包方张阳公司设计变更导致建林公司实际利润减少,经原告申请对实际工程计价方法与标准进行鉴定,变更后所建工程造价为400万,建林公司利润损失为8万元,故对该部分利润损失,张阳公司应该赔偿,并判令被告张阳公司支付建林公司工程款400万元,赔偿建林公司利润损失8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张阳公司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减少了许多工程量,从而使建林公司本可以通过原合同施工内容履行获取的利润丧失,故发包方张阳公司理应向承包方赔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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