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所产生工程质量的责任认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08 11:19)    点击:569

指定分包所产生工程质量的责任认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利浪公司将其三幢职工宿舍楼总发包给建林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利浪公司不顾建林公司反对,指定卫良公司分包承建其中一幢宿舍楼。卫良公司施工期间,建林公司作为总包方,对其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卫良公司都不予理睬,建林公司向利浪公司反映,利浪公司也不予解决。工程竣工验收后不久,卫良公司所承建宿舍楼发生楼顶漏水等严重质量问题。利浪公司便要求建林公司与卫良公司进行维修,建林公司与卫良公司都互相推诿,利浪公司只好自行委托他人维修,产生维修费用40万元。利浪公司要求建林公司与卫良公司承担维修费用,被拒,利浪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利浪公司直接指定卫良公司分包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建林公司作为总包方,对其工程质量已提出异议,但卫良公司都不予理睬,建林公司之后又向利浪公司反映,利浪公司也不予解决,故建林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卫良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法院最终判令卫良公司承担70%的责任,向利浪公司支付维修费28万元,并驳回要求建林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利浪公司不顾建林公司反对,指定卫良公司分包承建其中一幢宿舍楼,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卫良公司对建林公司的监督也置若罔闻,故本案的责任方应该为利浪公司和卫良公司,因此,法院据此作出以上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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