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效力的认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10 11:29)    点击:397

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效力的认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应杰公司与兆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兆丰公司承建应杰公司宿舍楼一幢,合同固定价200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还约定屋面防水保修期为3年。20113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应杰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自20144月起,该宿舍楼屋面多处渗水,无法居住,应杰公司要求兆丰公司进行维修,兆丰公司以约定质量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维修。应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法定最低保修期为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宿舍楼验收合格后,未满5年,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保修期为3年,但因低于法定年限而无效,法院遂判令兆丰公司限期将宿舍楼工程渗水问题修复完毕。

 

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难看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该规定属强制性规定。这样,应杰公司与兆丰公司所约定保修期3年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庆勇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庆勇律师,马庆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庆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庆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庆勇律师主页,您是第21911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