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但已擅自使用的责任认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3 16:41) 点击:580 |
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但已擅自使用的责任认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为民医院与上林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上林公司包工包料承建为民医院门诊大楼,工程总价款600万元。之后,上林公司组织施工,在工程基本竣工但并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由于为民医院想提前使用门诊大楼,便与上林公司协商,上林公司严辞拒绝,但为民医院又找到卫生管理部门为其与上林公司协商,上林公司只好同意了为民医院的请求。之后,为民医院发现门诊大楼出现地面凹凸,墙壁不平,地板有色差等工程质量问题,便拒绝向上林公司支付尾款100万元,上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为民医院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提前使用工程,使用后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的,应不予支持,遂判令为民医院向上林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为民医院要求提前使用门诊大楼遭拒,后又通过卫生主管部门提前使用了门诊大楼,该工程在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为民医院擅自使用,依法无权要求上林公司承担相应工程质量责任,另外,该工程质量问题也并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方面,故为民医院不支付尾款的抗辩是不成立的,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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