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但已合意交付的责任认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6 10:39)    点击:414

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但已合意交付的责任认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力阳公司将货物仓库工程发包给成林公司承建,之后,成林公司进场施工,并基本完工,由于力阳公司急于使用货物仓库,经双方协商后,成林公司将仓库交付力阳公司使用,双方还签署了交房使用证明,并明确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其后,工程经验收,存在明显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但成林公司没有履行相应义务,却要求力阳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00万元,力阳遂拒绝向成林公司支付工程尾款,成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均有过错,故应共同承担质量责任,审理中,经委托鉴定,工程质量维修需要费用40万元,双方各承担20万元,故判令力阳公司向成林公司支付全部款项80万元。

 

律师评析:

一、法律禁止性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交付使用证明来看,房屋交付系双方的合意,并约定到期做好验收工作。故双方的这种合意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有过错,因此,法院判令由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工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但成林公司拒绝维修,故法院判令减少工程尾款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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