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房产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8-17 12:44) 点击:341 |
关于一起房产纠纷的 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一二审判决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ezjrmfy/shsypqrmfy/ms/201506/t20150628_9018235.htm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ezjrmfy/ms/201507/t20150706_9360928.htm 原 告:胡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陈某一,女,汉族, 年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陈某二,女,汉族, 年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三人:胡某二,男,汉族, 年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占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房屋1/4份额;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陈某一、二的外公,两被告系姐妹关系,两被告之母为胡某一,胡某一系原告的女儿,第三人胡某系原告之子。 原告原系某区某路某弄某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两被告母亲胡某一系支边回沪人员,退休投靠原告,在上海无住房。 2004年,原告签字拟定“关于住房(系争房屋)分配的生前承诺(遗嘱)”,约定:“因本人年事已高(80岁),大儿子(第三人)有病,我俩生活均不能自理,现在及今后都有女儿胡某一照顾服侍……为此,本人决定将朝北小房间归女儿胡某一所有……但胡某一必须对我及大儿子照顾服侍终生(附胡某一保证书)。胡某一同时签字出具“保证书”,并承诺对原告及胡某做到服侍终生。 同年,作为胡某一服侍原告及胡某二终生的条件,原告与被告陈某二、胡某一、胡某二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共有份额为原告、胡某一、胡某二、陈某二各1/4.保证老年人原告的居住权利。这样,原告将系争房屋的1/4份额附条件给了两被告母亲胡某一。 但天有不测风云,胡某一于2014年1月因病去世,其未能兑现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某二终生的承诺,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某二的生活举步维艰。 原告认为,原告之所以将系争房屋的1/4份额给了胡某一,是因为胡某一作出了服侍原告及第三人胡某二终生的承诺,但由于胡某一意外病故,致使原告及第三人胡某二的生活几乎陷入绝境,故原告完全有权收回系争房屋的1/4份额。 胡某一去世之前,系单身,胡某一母亲钱某早年已病故,原告及两被告系法定继承人,但当原告向两被告提出取得系争房屋1/4份额时,却遭到两被告的极力阻扰。 原告万般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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