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房屋买卖定金双倍返还案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8-17 14:16) 点击:307 |
关于一起房屋买卖定金双倍返还案的 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判决网址: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yzjrmfy/shsmxqrmfy/ms/201407/t20140726_2235137.htm 原 告:邢某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周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4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16.77元(注: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某中介公司居间服务,拟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一套。2014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意向书》,该意向书第三条约定“若买方(原告)所确认的购房条件卖方(被告)全部接受(以卖方签署本意向书为准),则本意向书自动转为定金协议,上述意向金自动转为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购房定金并由卖方委托居间方代为保管,买卖双方均确认该保管行为不影响定金应有的法律效力。”同时,该意向书第六条约定“若因卖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另外,该意向书还约定买方支付第二期首付款时间为2014年2月7日前,也就是双方应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最后期限。当日,原告分别通过支付现金和转账的形式向中介公司支付5万元意向金,中介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 2014年1月7日,被告通过中介公司收到了原告的2万元定金,并向原告出具“定金收据”一份。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被告自此便杳无音讯,并拒绝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告虽多次与中介公司、被告交涉,向工商等部门投诉解决,但被告都不予理睬。 原告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应法律规定,被告实际已收取原告2万元定金,现被告拒绝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被告应于2014年2月8日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被告迟延,理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16.77元[具体算法如下:2014年2月8日至起诉日为47天,同期1-3年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5%,因此,40000×6.15%÷365×47≈316.77元(注: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 综上所述,被告收取定金,却拒绝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邢某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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