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7 14:37)    点击:404

 

关于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

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一二审判决网址: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yzjrmfy/shspdxqrmfy/ms/201412/t20141230_5718233.htm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yzjrmfy/ms/201412/t20141230_5719260.htm

 

原 告:叶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某保险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0707[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66287元,车辆牵引费2600元,评估费1820]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312日下午173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沪轿车沿 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 路出口时,遇案外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沪  轿车以及案外人王某 驾驶车牌号为  公交客运车沿 路自东向西行驶,三车不幸发生碰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因原告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2600元。其外,原告分别向案外人李欢赔偿车辆维修费9100元,向案外人王银萍赔偿车辆维修费800元。

原告所驾车辆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驾车辆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1820元,评估中心于2014417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  ],物损评估意见为:车辆维修费用为56387元。

原告认为,被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66287[具体算法如下:9100+800+56387=66287],支付车辆牵引费2600元,支付评估费1820元,上述费用合计70707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叶某        

                                   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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