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7 14:37) 点击:404 |
关于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 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一二审判决网址: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yzjrmfy/shspdxqrmfy/ms/201412/t20141230_5718233.htm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yzjrmfy/ms/201412/t20141230_5719260.htm 原 告:叶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某保险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70707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66287元,车辆牵引费2600元,评估费182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4年3月12日下午17时3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沪轿车沿 路自西向东行驶,行至 路出口时,遇案外人李某驾驶车牌号为沪 轿车以及案外人王某 驾驶车牌号为 公交客运车沿 路自东向西行驶,三车不幸发生碰撞,致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某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因原告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2600元。其外,原告分别向案外人李欢赔偿车辆维修费9100元,向案外人王银萍赔偿车辆维修费800元。 原告所驾车辆已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某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驾车辆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1820元,评估中心于2014年4月17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 ],物损评估意见为:车辆维修费用为56387元。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叶某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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