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8-17 15:01) 点击:346 |
关于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的 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判决网址: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ezjrmfy/shsjaqrmfy/ms/201412/t20141230_5721024.htm 原 告: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 告: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8341元(注: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托运费用713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其后,根据被告的指示,原告于2012年8月12日、8月13日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所指示地“辽宁盘锦”先后托运5050防水铝合金LED灯条20件,数量为2300米,该货物价款合计80500元,托运费用合计713元,至此,原告已经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且根据被告的指示多托运了300米货物。 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被告一直怠于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只是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订金,对剩余70500元货款始终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全额支付上述剩余货款70500元,其中,被告应于2012年8月13日向原告支付货款76475元(具体算法如下:80500×95%=76475元),但被告仅支付1万元,应支付相应利息8098(注: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具体算法如下:2012年8月14日至起诉日为723日,银行同期1-3年年贷款利率为6.15%,(76475-10000)×6.15%÷365×723≈8098元】;被告应于2013年8月13日向原告支付保质款4025元(具体算法如下:80500×5%=4025元),但被告拒绝支付,应支付利息243元(注: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具体算法如下:2013年8月14日至起诉日为358日,银行同期1-3年年贷款利率为6.15%,4025×6.15%÷365×358≈243元),上述货款延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合计为8341元。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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