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08-17 15:01)    点击:346

关于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的

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判决网址: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ezjrmfy/shsjaqrmfy/ms/201412/t20141230_5721024.htm

 

原 告: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 告: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5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迟延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8341注: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托运费用713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724日,原被告签订购货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5050防水铝合金LED灯条2000米,单价35元每米,价款合计70000元整;运输方式:如需运到辽宁盘锦,由原告代办托运,托运费用由被告负担;付款方式:定样后签订合同即先预付壹万元订金下单生产,其余5%(叁仟伍佰元)作为保质款壹年后付清。

其后,根据被告的指示,原告于2012812日、813日通过物流公司向被告所指示地“辽宁盘锦”先后托运5050防水铝合金LED灯条20件,数量为2300米,该货物价款合计80500元,托运费用合计713元,至此,原告已经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全部义务,并且根据被告的指示多托运了300米货物。

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被告一直怠于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只是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订金,对剩余70500元货款始终拒绝支付。

原告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全额支付上述剩余货款70500,其中,被告应于2012813日向原告支付货款76475元(具体算法如下80500×95%=76475元),但被告仅支付1万元,应支付相应利息8098注: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具体算法如下2012814日至起诉日为723日,银行同期1-3年年贷款利率为6.15%,(76475-10000)×6.15%÷365×7238098元】;被告应于2013813日向原告支付保质款4025元(具体算法如下:80500×5%=4025元),但被告拒绝支付,应支付利息243元(注:暂计至起诉日,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具体算法如下:2013814日至起诉日为358日,银行同期1-3年年贷款利率为6.15%4025×6.15%÷365×358243元),上述货款延迟支付所产生的利息合计为8341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某公司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庆勇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庆勇律师,马庆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庆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庆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庆勇律师主页,您是第21826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