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健康权纠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8-17 16:04) 点击:498 |
关于一起健康权纠纷的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判决网址: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shsdyzjrmfy/shspdxqrmfy/ms/201502/t20150225_6693549.htm 申请人(原告):周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申请人(被告):吴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周某损伤后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现该鉴定中心的意见已于2014年10月16日形成(某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3420号),根据该鉴定意见书,现对原诉状的诉讼请求予以变更,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22073.12元(具体包括:医疗费9984.62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8275.50元;住宿费16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88元); 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其他费用96902元(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87702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00元); 三、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补充事实与理由: 根据某鉴定中心2014年10月16日出具的“某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3420号”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其他费用合计96902元。 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为:43851×20×0.1=87702元;营养费为:40×15=600元;护理费为:3600÷30×15=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鉴定费为:1800元。 故申请人特作如上诉讼请求第二条变更,望贵院批准!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某 代理人:马庆勇 律师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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