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须承担违约责任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9-13 11:52) 点击:502 |
承包方擅自修改工程设计须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林浪公司作为承包方与望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间,林浪公司认为工程设计所使用某品牌开关过于高档,便自行降低档次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发现开关与设计不符,但不影响工程质量,遂验收合格通过。后双方进行工程款结算时,望阳公司认为林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更改施工材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减少工程款10万元,林浪公司不同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全部尾款100万元。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工程尾款,但林浪公司擅自更改设计,降低标准使用开关材料,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令望阳公司支付林浪公司全部工程尾款90万元。
律师评析: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因此,承包方擅自更改设计和材料行为,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本案中,工程虽经验收合格,但林浪公司擅自降低开关标准安装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法院判令减少工程款10万元是正确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