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维修仍不合格的责任认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09 17:09) 点击:486 |
工程经维修仍不合格的责任认定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质文公司与成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成林公司承建质文公司防水堤坝一座,质文公司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600万元。工程竣工后,未通过验收,成林公司又对工程进行维修,但维修后的工程仍无法通过国家关于质量强制性验收标准。之后,成林公司因索要工程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成林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质文公司将防水堤坝工程发包给成立公司,双方所签订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工程虽经维修,但仍无法通过国家关于质量强制性标准的验收,为不合格工程,成林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质文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成林公司亦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30%),法院遂判令驳回成林公司索要600万元工程款的诉请,并同时判令由质文公司承担成林公司的损失共计18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因成林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故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无效合同。系争工程经维修后仍不合格,故成林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质文公司明知成林公司无资质,仍将系争工程发包给成林公司,存在过错,故质文公司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