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奖惩约定的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21 16:16)    点击:456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质量奖惩约定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江林公司与盛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盛阳公司承建江林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两幢,同时约定:若商品房交付一年内无人投诉,江林公司奖励盛阳公司5万元,若有购房者投诉,并查证属实,按5万元/户对盛阳公司进行罚款。工程交付一年后,江林公司尚欠盛阳公司300万元工程尾款,但已经有20户投诉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并查证属实,江林公司进行相应维修,花费30万元。江林公司要求按工程质量奖惩约定扣减100万元所欠工程尾款,盛阳公司认为该约定过高,予以拒绝,盛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惩罚的约定,其本质上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双方约定罚款数额达到100万元,超过江林公司实际损失的3倍,故依法调整为45万元。遂判决江林公司向盛阳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55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奖惩有明确约定,其本质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但双方约定的罚款数额已达实际损失的3倍,因此,法院认定: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并依法予以调整,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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