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能否以发包方在一份合同中严重违约为由而要求解除另一份合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21 16:55) 点击:404 |
承包方能否以发包方在一份合同中严重违约为由 而要求解除另一份合同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正军公司与联心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联心公司分别承建正军公司厂房和宿舍楼工程,工程价款分别为400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和600万(按进度付款)。之后,厂房工程先期竣工验收合格,但正军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400万元,联心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正军公司支付厂房工程400万元,并同时要求解除宿舍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法院审理: 两份合同均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联心公司已完成厂房工程施工,并验收合格,正军公司理应支付全部工程款。对于联心公司因正军公司拖欠厂房工程款而要求解除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的主张,因两份合同内容不同,且正军公司在履行宿舍楼工程合同中并不违约,故难支持,遂判令正军公司向联心公司支付厂房工程款400万元,并驳回联心公司要求解除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正军公司与联心公司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当事人一样,但在合同内容上,无论施工工程、工程价款支付等方面均说明两份合同各自独立,不能相互代替,故联心公司以正军公司一份合同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另一份合同并无法律依据,且正军公司在履行另一份合同中也并无违约行为,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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