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对发包方擅自分包行为如何维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23 15:40) 点击:374 |
承包人对发包方擅自分包行为如何维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池强公司与润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润田公司承包池强公司某广场工程,合同签订后,池强公司未经润田公司同意,又将广场的绿化工程分包给万林公司。润田公司知道后,与池强公司交涉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池强公司赔偿损失28万元。
法院审理: 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池强公司已将某广场工程总发包给润田公司施工,在未经润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又擅自将其中的绿化工程分包给万林公司承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使润田公司按总包施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润田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池强公司赔偿相应损失(经审核,润田公司存在机械租赁、人工工资等费用损失16万元)。法院遂判令双方合同解除,并由池强公司赔偿润田公司16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池强公司未经润田公司同意,擅自将总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万林公司施工,其行为严重侵犯和损害了润田公司的利益,违反了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使润田公司进行广场工程总施工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池强公司赔偿损失都有据可依,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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