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对发包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行为如何维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0-23 16:19) 点击:445 |
承包方对发包方单方面不履行合同行为如何维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浪盛公司与图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图建公司承建浪盛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数幢,合同签订后,图建公司便着手准备施工机械,组织施工人员和筹备资金,但后来,浪盛公司却因公司战略调整,不再开发该处商品房,也不再履行相应义务。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图建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浪盛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0万元。
法院审理: 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发包方浪盛公司单方面调整,不再开发该处商品房,并最终导致双方合同未实际履行,由此给承包方图建公司带来损失,图建公司存在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所支付的机械租赁、人员工资、资金筹备占用以及拒绝其他签约等各项损失合计26万元,法院遂判令浪盛公司向图建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6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图建公司为履行合同已着手准备,并产生实际损失,故浪盛公司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后,应赔偿图建公司的各项损失,包括图建公司拒绝其他签约等可得利益损失,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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