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可否对承包人逾期开工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1-15 11:37)    点击:372

发包人可否对承包人逾期开工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万林公司与日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日新公司承建万林公司办公楼一幢,同时约定开工时间为201151,逾期开工,按1万元/天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日新公司因人员、材料入场迟缓,直到201156才开工,万林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日新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由被告承担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双方所签订合同为有效合同,日新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开工,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逾期时间较短,并不必然导致本案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万林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遂判令驳回万林公司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请,由日新公司承担万林公司违约金5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发包人不能任意行使合同解除权,只能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日新公司虽逾期开工5日,但仍可以通过加快速度的方式保证合同如期竣工,并不必然导致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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