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施工期间资质等级下降为由解除合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1-15 12:15)    点击:422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施工期间资质等级下降为由解除合同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锦阳公司与文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文新公司承建锦阳公司所开发的一幢22层商务楼。之后,文新公司因他处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资质由总承包方二级降为三级,并对外通报,锦阳公司得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

承包人应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本案中,文新公司虽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二级资质,但施工期间,被降为三级,该资质只能承接14层以下房屋建筑工程,继续施工,则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锦阳公司补偿文新公司100万元,双方就此签订调解协议。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文新公司施工期间因他处工程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资质被降级,已不符合在建工程资质要求,从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锦阳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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