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人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05 11:42)    点击:311

公积金贷款人如何分割拆迁安置房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琴系某公房承租人,与刘海结婚后不久,王琴所居住公房拆迁,被安置一套房屋。因王琴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需刘海公积金贷款,故在安置协议及告知单上添加刘海姓名。其后,由王琴和刘海作为买受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从刘海名下公积金贷款20万元,之后该拆迁安置房登记在王琴、刘海名下。其后,刘海与王琴离婚,刘海搬离该拆迁安置房屋,要求分割房屋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该拆迁安置房来源于王琴所承租的公房,刘海并未在该承租房内居住多久,其后,因王琴不具备公积金贷款条件,使用了刘海名下的公积金,故可以以其公积金贷款数额确定房屋折价款35万元,法院遂判令房屋归王琴所有,王琴向刘海归还房屋折价款35万元。

 

律师评析:

一、本案拆迁安置房屋应该归王琴所有,因为本案房屋系王琴所居住的公有租赁房动迁补偿安置所得,王琴系动迁利益的享有人,而刘海并未在该租赁房中居住多久,只是通过公积金贷款出资的方式实现对房屋的共有。现王琴与刘海离婚,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结合当事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充分考虑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予以确定,故将刘海公积金贷款理解为借款更为适宜。

二关于王琴应支付刘海多少折价款,首先,通过计算当时的购房价和当事人的出资情况,计算出刘海的出资比例,然后再以该出资比例乘以现在的房价,算出大概35万元。

因此,法院将系争房屋判归王琴所有,让王琴返还刘海35万元折价款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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