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并非系实际取得房屋的唯一依据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05 12:34)    点击:366

被拆迁房屋产权证并非系实际取得房屋的唯一依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江浩与妻子陈燕沿街盖有私房三层上下,每层建筑面积70平方。之后,江浩与妻子陈燕将该私房的第二层、第三层分别赠与儿子江盛,女儿江南,底下门面房仍归他俩所有。江盛和江南之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二人为共有。其后,该私房遇拆迁,江盛和江南代表江浩、陈燕夫妻与某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就该私房进行产权调换,其中住宅产权调换140平方,营业用房调换70平方,协议书被拆迁人一栏载明:营业用房所有人:江盛。但房屋拆迁后,产权住宅和营业用房全部注明由江盛、江南共有。江南结婚后要求分割住宅和营业用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江南、江盛虽取得了住宅和营业用房的房屋产权证,但房屋产权证只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之一,私房被拆迁后,协议书被拆迁人一栏载明:营业用房所有人:江盛,故对营业用房已事实上做了处理,只是一处私房只能办一个产权证明,故登记为江盛、江南共有,法院遂判令营业用房归江盛所有,同时对住宅产权房进行了分割。

 

律师评析: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江南以此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本案中,江南所主张营业用房虽登记为江南、江盛共同所有,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明,但房屋产权证只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依据之一,不是唯一依据。根据本案讼争房屋来源、出资等相关情况可以判断,江浩夫妻只是将私房第三层赠与女儿江南,遇拆迁时,自己退出,由江南、江盛去签订协议。由于旧房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拆迁安置,故拆迁由江南、江盛共同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而不单独分别签订,为了区分实际所有人,协议书被拆迁人一栏载明:营业用房所有人:江盛,因此,该营业用房应该归江盛所有,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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