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产权人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09 16:57) 点击:426 |
如何认定非产权人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江滨系江尚之子,江尚名下有一套二手房想对外出售,马俊得知后,与江滨取得联系,实地查看房屋后,马俊与江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急于购房,马俊并未要求江滨提供其父亲江尚的授权委托书。之后,江滨未能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江尚也不同意出售该房屋,马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尚履行义务,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马俊与江滨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取得产权人江尚的授权,现江尚亦不同意出售房屋,故合同无效,遂判决驳回马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江滨并未取得江尚的授权,属于非产权人,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之后,江尚不同意出售房屋,亦并未实际追认,此时合同无效。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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