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承租人能否要求拆迁补偿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12-11 14:54) 点击:312 |
违法建筑承租人能否要求拆迁补偿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全与周俊签订协议书,约定王全将其所有的100平米经营用房出租给周俊使用,双方约定租期为10年,周俊每年于第一个季度末支付王全当年租赁费10万元,之后,周俊对租赁房进行装修,用去装修费5万元。王全所出租经营用房实际系临时产权证,已过期多年,其产权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40平方,其他60平方系违章建筑,产权证的附记栏里注明:市政规划时,无条件拆除,周俊对此亦知晓。当周俊经营到第三年时,适遇拆迁,实际无法经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全归还房屋装修费,并要求拆迁补偿。
法院审理: 王全所提供的经营用房因临时产权证已过期,该房属无证房的性质,王全将无证房和违章建筑物出租给周俊,显然不妥,但周俊对此并未持异议,并以此经营用房实际经营,且未因此受到损失,故对租赁合同予以认定,但驳回周俊要求拆迁补偿的诉请,至于装修费归还,因残值无法估算,故酌情判定王全向周俊归还1万元。
律师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案中,王全所提供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且产权证的附记栏里注明:市政规划时,无条件拆除。因此,该房屋遇拆迁并没有任何补偿。周俊对此亦知晓,并未提出异议,故其要求拆迁补偿没有依据,至于装修费,因其仅经营两年,用去了5万元的装修费,故法院酌定由王全补偿其装修费1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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