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缺陷的拆迁安置房如何处理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2-11 15:46) 点击:475 |
对有缺陷的拆迁安置房如何处理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阳以私房户主名义与华阳公司签订拆迁协议,约定由华阳公司拆除李阳所有的私房三间,同时将该地段某路朝南18号房屋安置给李阳。李阳入住以后,发现该房屋采光很差,遂要求华阳公司予以调换,华阳公司予以拒绝,李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调换,并赔偿因日照不足的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征得双方同意,对18号房屋的日照进行鉴定,结论为冬至时满窗日照时间为40分钟,该拆迁安置房屋存在日照不足的缺陷。审理中,第三人向飞公司愿意提供某路33号房屋一套供调换,调换费用10万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李阳将拆迁安置房调换至某路33号,同时支付调换费4万元。
律师评析: 采光权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本案中,华阳公司所提供拆迁安置房采光冬至日不足一小时,违反了国家房屋设计的强制性规定,存在日照不足的缺陷,因此,李阳的请求合情合法,应该予以支持,经法院主持调解,解决了实际问题,这也是一种比较稳妥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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