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如何维权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2-15 16:41) 点击:606 |
对所签订买卖合同的房屋被法院查封如何维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月与王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月将房屋出售给王玲,王玲先行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玲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该房屋早已被某法院查封。王玲与李月交涉,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 李月在明知自己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隐瞒了房屋权利受限制,无法正常过户的事实,导致王玲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判令李月向王玲返还5万元定金,并赔偿损失4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难看出,一方因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月明知自己房屋被某法院查封,却与王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王玲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故王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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