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所有人对拆迁安置后的房屋能否行使赠与撤销权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17 11:33) 点击:448 |
原所有人对拆迁安置后的房屋能否行使赠与撤销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万杰系某私房的所有人,万林系万杰的侄儿,万杰出于对万林的喜爱,亲自写下协议将某私房赠与万林。之后,该私房遇拆迁,万林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将该私房置换成某商品房一套。其后,万杰与万林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万林对万杰拳打脚踢,某公安分局对万林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万杰因无故挨打,对万林已死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万林的房屋赠与。
法院审理: 万杰系某私房的所有权人,其将该私房赠与万林,万林之后因拆迁安置所得房屋应视为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现万林不顾亲情,殴打年老万杰,万杰要求撤销赠与有法可循,遂判令撤销万杰对万林的房屋赠与。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可见,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万林因家庭琐事对年老万杰拳打脚踢,并因此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说明其行为已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情形,赠与人撤销赠与于法有据。 至于该私房已被拆迁安置,但可视为赠与财产权利的转移,亦不影响所有人撤销赠与,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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