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买受人与非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错责任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5-12-18 16:52)    点击:302

如何认定买受人与非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错责任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彭东与彭西系兄弟关系,某处房屋由二兄弟的父母赠与彭东所有,彭东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其后,彭东离家去外地打工,将房屋锁住,留有相应物品价值15千元。彭西仍在家乡居住,但因赌博缺钱打起了哥哥房屋的主意,便与李建商议,将该房屋低价卖给李建,约定购房款3千元,李建对房屋权利人系彭东的事实也完全知晓。其后,李建组织人将该房屋拆除,抽出木料对外销售,致使彭东的物品全部被盗。彭东得知此事回乡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西、李建连带赔偿,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

彭西并非产权人,其出售房屋行为系无权处分,李建知晓房屋权利人是彭东,却仍购买该房屋,并非善意买受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且造成彭东实际财产损失,故判令彭西、李建连带赔偿彭东财产损失15千元,并修复房屋至原样。

 

律师评析:

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实行登记制度,李建完全知晓其所购买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彭东名下,该房屋并非彭西所有,故其不是善意买受人,这样,其与彭西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完全为无效合同。李建、彭西对该房屋实施拆除,致使彭东财产权受到侵害,故二人构成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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