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起诉政府部门要求按拆迁协议履行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5-12-23 16:28)    点击:497

能否起诉政府部门要求按拆迁协议履行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应某镇镇政府规划要求,阳光玻璃厂与某镇镇政府签订拆迁协议,约定阳光玻璃厂自201241搬迁,某镇镇政府给予阳光玻璃厂建筑物补偿、搬迁、停产停业等货币补偿合计200万元,同时,约定,某镇镇政府于201291日前负责解决阳光玻璃厂建设用地4亩,逾期每月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其后,至2012年年底,某镇镇政府并未履行协议,阳光玻璃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

 

法院审理:

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某镇镇政府应据实履行,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为阳光玻璃厂负责解决建设用地4亩,已严重违约,故判令某镇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为原告解决4亩建设用地,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律师评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双方已就拆迁安置达成协议,但某镇镇政府却拒不履行相应协议,故人民法院有权按民事案件纠纷处理,并予以受理。

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阳光玻璃厂应某镇镇政府要求,顾全大局,及时搬迁,某镇镇政府与其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受法律保护,某镇镇政府理应履行协议,并支付相应违约金,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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