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善意人已取得买受房屋产权证明的效力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1-15 10:52) 点击:417 |
如何认定非善意人已取得买受房屋产权证明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刘阳与孙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阳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以100万元价格卖给孙江,刘阳因开发商原因并没有房产证,故合同同时约定刘阳取得房产证后即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后,孙江向刘阳交付100万元,并入住该房屋。但之后,刘阳在取得房产证后,认为房价上涨,要求孙江再支付10万元,其才愿意协助孙江办理过户手续,孙江予以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阳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法院判决刘阳10日内协助孙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刘阳依然拒绝,孙江又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就在诉讼期间,刘阳又将该房屋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二人的共同朋友王建,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王建系刘阳和孙江的共同朋友,其明知刘阳已将房屋卖给孙江,且孙江已实际居住该房屋很久,仍与刘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非善意人,故判令刘阳与王建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限期将房屋过户至孙江名下。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本案中,孙江已交付100万元购房款,并已实际入住该房屋,刘阳理应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建虽已取得买受房屋产权证明,但因其并非善意,且并未入住该房屋,故法院判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限期将房屋过户至孙江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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