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如何应对拆迁行政裁决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1-26 10:58) 点击:430 |
被拆迁人如何应对拆迁行政裁决书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向阳的房屋列入拆迁范围,但张向阳未能与某开发公司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某开发公司向某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管局通知双方到场参加调解,因张向阳未参加,致调解不成。某市房产管理局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张向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拆迁行政裁决书。
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向阳认为,《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价格评估报告》未经公示,不合法;该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比准价格不符合同类商品房实际价格,不能作为估价依据。某市房产管理局辩称,涉案房屋拆迁住宅用房价格已公示,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涉案房屋拆迁评估比准价格高于该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可以作为估价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房管局的意见,驳回张向阳的诉请。
律师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即针对拆迁行政裁决,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张向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所主张的事实没有相应证据支持,法院最终采纳了房管局的意见,并驳回其诉请,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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