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未得到实际安置如何维权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26 11:27) 点击:515 |
被拆迁人未得到实际安置如何维权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刘三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依法拆除刘三顺沿街门面房及二楼住宅各一间,合计
法院审理: 审理中,某开发公司辩称,由于城市规划,某沿街地块已建成公园,实际无法履行。经法院释明,刘三顺变更诉请为支付补偿款100万元(以铺面价格评估结果为准),某开发公司只愿意支付60万元。法院委托某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门面房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78万元,遂判令某开发公司向刘三顺支付补偿款78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由于市政规划,刘三顺没有实际得到安置门面房,造成损失。在确定损失时,最常见的方法就是评估,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双方的认可。法院最终采纳了评估机构所确认的价格,并依法判决,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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