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承租人死亡后的拆迁利益归属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0 15:29)    点击:371

如何认定承租人死亡后的拆迁利益归属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大力与李小婉系夫妻,两人生育王小力、王子力,同住在一套承租房内,王大力是承租人。王大力死后,妻子李小婉变更成承租人,王小力早年因成家搬离该承租房。李小婉与王子力一家人仍居住在该承租房内,其后,李小婉病故,承租人一直未变更。2014年,该承租房遇拆迁,王子力与拆迁部门签订安置协议,协议被安置人包括王子力与其妻子、儿子三人。王大力认为拆迁协议侵害了其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

争议房屋是公房,公房本身不能继承,在没有承租人的情况下,拆迁部门依据具体居住情况,与王子力签订拆迁协议,并无不当,故驳回王小力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这里,“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限定为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王小力已搬离该房屋,并不是共同居住人,王子力一家一直居住于此,因此,王子力一家完全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王小力早年已搬出,又无法继承,故该公房的拆迁利益只能归王子力一家所有,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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