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拆迁中未保护特殊群体拆迁利益的裁决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0 16:14)    点击:434

如何认定拆迁中未保护特殊群体拆迁利益的裁决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骏翔公司作为某地块的拆迁单位,始终无法与处在该地块的房屋所有人王建达成拆迁协议。王建今年85岁,要求被安置的房屋适合老年人居住,但由于骏翔公司无法满足,双方始终僵持。骏翔公司向某市建设局提出行政裁决申请,经调解,双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设局向王建送达行政裁决书。王建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

王建已经85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王建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安置住房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现裁决王建被安置在四楼居住,且没有电梯,显然没有保护特殊群体的拆迁利益,该裁决没有效力,法院最终撤销了行政裁决。

 

律师评析: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明确规定“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不难看出,在给老年人进行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同时在新建或者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时,应当综合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王建已经85岁,行动不便,拆迁中裁决王建被安置在四楼,没有电梯,被拆迁人又不认可,显然该裁决没有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没有保护特殊群体的拆迁利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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