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遇拆迁不补偿的合同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5 15:23) 点击:397 |
如何确认遇拆迁不补偿的合同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兰亮将自有门面房出租给王林。其后,王林将房屋转租给李志做餐饮生意,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如遇国家征用、占地拆迁等事宜,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本转租合同自行终止,李志无条件迁出,本合同系转租性质,李志不享受因停产、停业及装修方面所造成任何损失的赔偿。李志经营半年后,该门面房遇拆迁,李志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 本案中,关于拆迁的停产、停业损失已有明确约定,按照该约定,李志无条件搬出,不享受任何补偿;关于搬家损失,双方未有约定,故法院判令兰亮和王林向李志支付搬家费1000元,并驳回李志其他诉请。
律师评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但没有规定支付的具体程序。本案中,王林与李志就停产、停业、装修方面损失赔偿已有明确约定,本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李志实则对自己权利的一种放弃,因此,现诉讼要求赔偿,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关于搬家费,双方未有任何约定,法院酌情判决,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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